IVA《個人自願安排》 債務重組IVA vs 破產 1
《個人破產》
申請前
較穩定的職業及收入
欠缺還款能力
申請期間
提供現有的資產負債狀況
需要合理交代最近數年間之資產轉移
可能需要解釋有關新借貸之原因
可能需要對半年內之新借貸負上法律責任
執行期間
沒有破產身份
有破產身份
不會知會僱主,現職不會受到影響
如屬敏感性行業 (如: 紀律部隊或金融業),需要知會僱主, 現職不一定得到保留
每月供還定額款項,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
入息扣除基本生活費後,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
代名人處理還款事宜
破產官監察日常生活
可出任管理階層
不可出任管理階層
可繼續經營生意
不可經營生意
可以保留現有的專業牌照
多項專業牌照(如:會計師或律師牌)不能保留
多數申請人可保留現有物業
物業將交由破產管理處變賣
可保留及申請銀行賬戶
只能開立一個新銀行賬戶以作出糧之用
可繼續保險供款
需停止保險供款
避免再作借貸, 而一般銀行或財務機構均不會接納其貸款申請
根據法例,如借貸一百元以上,須申報其破產身份
享有出入境自由
離境受到限制,需向破產官交代行程並得到同意
可自費旅遊
不可自費旅遊
一般為期三年至七年,視乎欠債及還款額
一般為期四年,可延長為八年,視乎破產期間紀律
代名人會每年檢視債務人之收入與財務狀況, 然後向債權人報告
每年需由自己填寫一份詳細的收支說明書予破產官
執行期後
沒有破產記錄,信貸評級影響較少
永久保留破產記錄,嚴重影響信貸評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