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的破產期是四年(俗稱破產監),破產人士的收入將扣除日常開支,餘額作為還債之用。
在破產令頒布後,破產人必須盡快與破產主任/受託人聯絡,交待資產事宜;

破產人需遵守以下的限制

  • 在破產期內,只能開立一個(不可多於一個) 的儲蓄戶口作支取薪酬之用;
  • 不可申請任何信貸;
  • 如有任何姓名、地址或電話號碼的更改必須通知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;​
  • 每年均須向受託人提交每年的收入說明書(週年報表)(四年共四份)
  • 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
  • 破產人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等等
  • 破產人不能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
  • 如果離開香港,必須通知破產管理署